一案一警(第81期)〡联泰环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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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介绍   

联泰环保案是广东证监局近期查处的一起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主要从事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经查明,联泰环保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31231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某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某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黄某茹、得成投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的关联人。

(一)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至20231月,黄某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某、财务总监杨某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由黄某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发生额11.1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4%20231月累计发生额3.7亿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21222日,前述11.18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2023330日,前述3.7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二)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联泰环保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4.68亿元,占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5.70%。联泰环保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8.3亿元,遗漏披露2.8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620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8.3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黄某茹作为联泰环保时任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勲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某华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顺作为联泰环保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俊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某和作为联泰环保时任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联泰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黄某茹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黄某勲、张某、杨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对林某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某俊、余某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法律法规速递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警示      

资金占用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此外,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道德风险突出,独立性不足,未恪尽职守,纵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监管部门将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对于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证监会始终坚持从严打击。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力度,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管执法“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管执法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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